问题 | 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税务行政法规。1941年10月1日公布。共10条。规定边区分设税务总局、税务分局、县(市)税务局、税务所四级。边区税务总局承边区政府财政厅之命,掌理边区一切税务经征事宜。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下设各科室和税警大队。税务分局,受总局领导,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办理当地税政并督导所属局所之工作。县(市)税务局受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及当地行政长官的监督,管理本县税务并指导税务所的工作。税务所受上级税务机关领导及当地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职务。各税务局(所)设有局(所)长、稽查长或稽查、会计、发票员若干人,分掌全局所)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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