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奖助实业投资暂行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工商业法规。1945年3月28日颁布。主要内容:(1)凡愿遵守边区法令自愿在边区投资经营以下各项实业的人民,无论家在边区内外,或回国华侨,一律依法予以奖助。 ❶农业:如兴修水利,推广植棉,建立牧场,发展蚕桑及其他农业与副业。 ❷工业:如掘煤、炼铁、造瓷、榨油、制盐、纺织、造纸、制革及其他工业。 ❸运输业:如驮运队、大车队、人力车及其他运输业。 ❹其他实业:如办生产合作社、开设药材、土布、皮毛等公司,及骡马店、轧花行等事业。(2)奖助办法,投资人除享受边区人民之民主自由权利及法律保障外,实行以下奖助: ❶投资人利用城镇公共地基建筑作坊、店栈、宿舍及其他有关实业需要工程,其地基3年免收或减收租金。 ❷建筑水利所增加的农业收益,或推广植棉之土地,免收3年公粮。 ❸经营工业、运输业,3年免收营业税。 ❹经营炼铁、造瓷、掘煤、榨油、运输等实业者,如因意外遭受损失,而该业主人愿继续经营者,得呈请该管县市政府转呈边区政府酌量予以帮助。 ❺投资人如资金不足,得呈请政府予以贷款。 ❻投资人出产之成品及其所需之原料,得享受政府减税免税之奖励。如因原料采购困难,或成品滞销时,得商请贸易公司酌量调剂。 ❼投资人如遇天灾或遭意外损害,妨碍继续营业时,得呈请政府酌量予以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