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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罪名。进行过一次犯罪活动受到惩处后又一次犯罪。《北魏书·世宗纪》:“延昌二年八月诏曰:其杀人、掠卖人、群强盗首及虽非首而杀伤财主,曾经再犯公断道路、劫夺行人者,依法行决,自余恕死。”再,又。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封建统治者为维持专制统治,亦立法严惩。再犯属严重犯罪,因而法律上处以极刑。以示与初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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