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洋政府刑事简易程序暂行条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诉讼法规。1922年1月25日公布施行。共12条。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初级审判庭为基层审判机关,但由于大多数地方并未建立初级审判庭,因此由地方审判厅的简易庭受理初级审判庭管辖的刑事诉讼案件。该条例规定这类案件的范围系指情节轻微,并且犯罪事实清楚无须侦查破案或者被告人已自认犯罪的案件。检察官对这类案件应迅速提起诉讼。起诉应以书状形式提出,倘以口头形式提出,须以诉讼笔录形式记载起诉内容。起诉后应立即开始公开审判,审判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天。对于显然不应依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或超过3天仍不能审理完结的,应依照通常程序即非简易程序审理。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