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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吴大英
释义

吴大英1932~

浙江海宁人。1950年2月至1953年7月先后在东吴大学社会学系、北京大学政治学系和北京政法学院学习,毕业后任北京政法学院助教、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5年9月至1959年6月在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研究生部学习,获法学副博士学位。1959年9月至1988年8月在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77年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法学所副所长,《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88年9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国外政治学》杂志主编,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中国政治大学教授,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台湾研究会理事等职。1979年访问奥地利,1982年重访奥地利并参加中国法国际学术讨论会;1986年访问澳大利亚并参加第十二届国际比较法大会;1988年访问联邦德国并参加中德经济法学术讨论会;1990年访问苏联;1992年访问英国;1993年重访澳大利亚。曾讲授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等课程。1978年被评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987年被评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立法制度比较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社会主义法制基础知识》(合著,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中国社会主义立法问题》(合著,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比较立法学》(合著,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主编之一,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比较法基础知识》(合著,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法律基本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比较立法制度》(合著,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经济法词典》(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译校了《反对现代改良主义和修正主义关于国家问题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59年版)、《各国选举制度》(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国家和共产主义》(法律出版社1964年版)、《共产主义者同盟》(三联书店1976年版)、《苏联宪法》(三联书店1978年版)、《政治学说史(上、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8年版)、《美国法律制度概论》(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等书以及百余篇论文。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问题”。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社会主义法制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健全和加强起来;一方面要反对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错误思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它贯穿在法律的制订,执行和遵守的整个过程中。(2)比较法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采用比较方法研究法学,可以了解各国法律发展的共同规律,以及每个国家的法律的特点。比较法又是一门学科,它虽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但却有它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即对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为了促进我国法学的发展,必须重视对比较法的研究。(3)主张为了从法律上保证各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制订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使各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在立法上规定下来,成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制度。(4)认为立法预测是政治和经济预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活动必须根据立法的现状及其未来状况和发展趋势来进行,才能选择最佳的方案。立法需要有全面的规划,并公之于众,由公民讨论,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以有助于促进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立法工作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对立法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有必要总结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及时制订立法程序法,建立严格的立法程序。在起草法律草案时充分利用立法技术,是使法律草案得以完善的一条必经的途径。立法技术的各项要求运用得越是认真,就越能使立法政策在法律草案中得到正确的反映,并便于法律的贯彻执行。所以,需要制定一个起草法律文件的共同规则,以改进法律草案的文字表达形式。(5)认为立法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❶提出法律草案;
❷讨论法律草案;
❸通过法律;
❹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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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