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吴家麟 |
释义 | 1926~福建福州人。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被选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宪法学专业。1951年底调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员,讲授中国宪法课程。1954年首批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时被评为讲师。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下放劳动,1961年底分配到宁夏工作。从1962年起在宁夏大学任教,讲授形式逻辑和写作课程。1965年下放农场劳动锻炼,1973年回到教学岗位,讲授形式逻辑和中国哲学史课程。1979年初错划右派问题得到改正后,才恢复了中断多年的宪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宁夏大学副教授、副校长、校长、教授、中国政治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逻辑学会理事、中国形式逻辑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兼宪法行政法学科副主编、宁夏社会科学联合会常务理事、宁夏法学会副会长、宁夏高等教育学会会长、宁夏普法讲师团团长、宁夏青年报顾问、杭州大学法学社名誉顾问、辽宁电大法律专业顾问等。他还先后应聘为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杭州大学、山东司法管理学院、西北第二民院、北京教授讲学团、全国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培训班兼职教授,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他先后为北京、上海、辽宁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师生、机关干部讲过法理、宪法和逻辑。曾于1985年被国家科委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的奖励,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授予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一等奖。主编了《宪法学》和《法律逻辑学》两本全国法律院校统编教材,出版了《故事里的逻辑》、《破案审案与逻辑》(第一辑)、《说理文概论》(合写)等书。主要学术观点: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主张宪法的概念应如下表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在选举制度方面,主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人民代表的竞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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