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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吴世宦
释义

吴世宦1926~

海南文昌人。195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多年从事教学工作。从1980年始在中山大学法律系任教。致力于法治系统工程学的研究。任中国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干事、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学会理事、中国现代设计研究会物理分析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理事兼法理学研究会副总干事。是欧中法学协会会员、法国模型与模拟方法应用研究学会会员。主要学术观点:(1)主张建立以人民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法学”。
❶认为法起源于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它萌芽于父系氏族社会,形成于阶级社会。阶级社会法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具有阶级性。
❷认为法是“社会或国家权力机关(或政权组织)制订、认可并保证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法的本质是它的社会实践性即物质生活条件和人的主观意志相结合而引起的社会必备行为的规律性,这是法的决定性内容,法的意志性是这些内容的确定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表现,具有人民主权至上性。阶级性不是法的唯一属性。
❸认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人也是法律的主人,法律更主要是人民的武器,具有引导、保护、协调、惩罚、奖励、教育等全面功能。
❹认为法有继承性,应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法也将随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❺认为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是把个人的主观专断置于法律之下,以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治理社会与国家。(2)主张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系统工程学的方法论体系。包括社会调查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模型与模拟方法、预测方法、决策方法、评价方法等。学术成果:
❶著作。《论法治系统工程》(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法律常识新编》(中山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法治系统工程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法理学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等等。
❷论文。《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与现代科学技术》(合写,《法制建设》,1984年第3期)、《法学也要突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模式》(《社会科学评论》,1985年第8期)、《论法学现代化与法的本质概念的科学表述》(《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法制系统科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意义》(《政法论坛》,1987年第1期)、《欧中法学协作的思想理论基础》(比利时《欧洲中国法律》1987年第3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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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0: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