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听取意见程序 |
释义 | 行政机关采取某一行政行为前,听取有关当事人意见的程序。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这一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2)听取的意见要记录在案;(3)在作出决定时必须表明确实考虑了该项意见。“考虑”不同于采纳,经过考虑,认为合理的意见可以采纳,认为不合理的意见可以不予采纳。“考虑”是必须的,采纳不采纳则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无论采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还是采取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听取相对人一方或双方的意见,以使抽象行政行为客观、可行,并使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恰当。“有关当事人”,在不同场合下有不同含义。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被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有关当事人可能是不确定的多数,也可能是有利害关系和无利害关系的人群代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有关当事人指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则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观点、理由。在有的国家,要求行政机关听取意见,被视为公民的权利,如美国称之为听证权。在其它一些国家,也将“听取对方意见”奉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如英国。设定听取意见程序的目的有二:一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障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它的意义在于,一旦法律规定了听取意见程序,公民就获得了被听取意见的权利,行政机关则必须履行听取意见的义务。行政机关如不履行听取意见的义务,即为程序违法,从而有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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