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平市处理本市房屋问题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房地产法规。1949年5月16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指出“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所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因此明确规定:(1)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应即将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确实报告,请领登记证,并照章缴纳房产税。(2)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的房屋所有权。如某房屋属于首要战犯的财产,或系侵占之公产,应该依法没收归公者,亦须经人民法庭之判决。(3)房屋买卖自由,但任何人不得有借房屋倒把,破坏房屋之行为。(4)房主有出租其房屋之权,其租额由主客双方根据公平合理之原则自行议定。房客应依约缴租,房主应依约保护房客之权利。(5)房主确系为了自住、改建与出卖而收回房屋是应当许可的,但须于3月前通知租户,并应依约或依习惯予房客迁移费以若干补贴。此外,在租户依约缴租情况下,房主不得收回房屋,(6)房屋损坏需要修补时,概由房主负责(另有约定者除外)。如房主不在或拒不修补时,租户得自行修补。其修补费由房租中逐月扣除。(7)凡有关房屋纠纷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决者,应呈请市政府地政局调解。调解后仍不服者,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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