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大西洋公约缔约国关于其军队地位的协定 |
释义 |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regarding the Status of Their Forces《北大西洋公约》缔约国1951年6月19日在伦敦签订的协定。《协定》主要是规定缔约一方派至缔约另一方领土的驻军的组成人员、文职人员及其家属的地位,特别是关于他们的特权与豁免,还规定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物品和服务等。《协定》的特点是,对受派遣国军法约束的人员,原则上规定派遣国与接受国都拥有刑事管辖权。当上述人员的犯法行为只触犯一方的法律时,该方有行使专属管辖权的权利;如发生双方均有权行使管辖权时,派遣国有行使关于下列事项的管辖权的优先权利:(1)单纯对于派遣国的财产或安全的犯法行为或单纯对部队人员或文职人员或其家属的人身或财产的犯法行为;(2)因履行职务而作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发生的犯法行为。对于任何其他犯法行为,接受国应有行使管辖的优先权。这被称为北大西洋公约方法,为此后缔结有关军事人员地位的许多协定提供了先例。关于民事管辖权方面,除军队成员执行公务的场合外,派遣国不得要求任何豁免。此外,《协定》还对有关军队成员、文职人员及其家属的出境和入境以及免除捐税和关税等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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