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卡累利阿案 |
释义 | Eastern Carelia Case常设国际法院发表的谘询意见。1921年11月26日,芬兰政府向国联行政院申诉,认为苏联政府违反了苏、芬两国在1920年10月14日签订的关于东卡累利阿自治的《多巴条约》的义务。因为芬兰自1917年脱离俄国独立后,其东部边界尚未确定。东卡累利亚两个地区置于芬兰的保护之下,而该两地区附属于东卡累利亚自治区,并入苏联,苏联曾保证东卡累利阿居民享有自决权利。但芬兰认为苏联后来在东卡累利阿的措施违反了《多巴条约》第10、11条和苏联在签定该约时所发表的一项声明的义务。由于苏联当时不是国联成员,国联行政院便通过爱沙尼亚政府进行斡旋,但苏联政府拒绝由国联行政院解决。在芬兰政府再次向国联行政院申诉后,国联行政院于1923年4月21日请求国际常设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说明《多巴条约》第10、11条及该约所附的苏联代表关于东卡累利阿自治的声明是否构成国际性约定从而使苏联承担履行条约的义务。1923年6月11日,苏联政府致电国际常设法院,认为东卡累利阿问题无论从实质或形式来看都没有法律价值,苏联不拟参加国联行政院或国际常设法院对该问题的审查,这问题纯属苏联国内管辖事项。1923年7月22日,国际常设法院通过决议,拒绝就此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认为提请法院咨询的问题不是抽象的法律问题,而是直接涉及芬兰和苏联争端的主要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就等于对争端作出判决,而未得到一国同意,不能强制该国把与他国的争端提交调停、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法院不能对这悬而未决的国际争端发表咨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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