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平市摊贩营业牌照税暂行办法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法规。1949年7月25日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 ❶凡在本市城区及市郊营业之摊商小贩,经于开业前向管理所登记领取牌照后,始得营业(牌照每年更换一次)。凡不登记而营业者,处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情节严重者,停止营业。 ❷营业牌照税,分为以下3种:(1)免征营业牌照税者,一是资金总额不满1万元(合小米200斤),二是独立劳动之肩挑艺匠(补锅、补鞋、补车、擦皮鞋者)。(2)普通营业牌照,包括有固定地址之摊贩和独立经营之小家庭营业,以及自制自卖之小手工业者。按其资本分为七等的税(一等为1万元以上不满1万5千元者,征收200元,……七等为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者,征收2500元)。(3)特种营业牌照,是指资本额超过5万元以上而无固定行业之流散商人,除按前项计征外,每增加1万元,其税率按增加资本额征收10%,10万元以上者,每增加1万元,其税率按增加资本20%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