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
释义 | 南斯拉夫劳动者和公民直接地和尽可能实际地参与各种社会事务管理的制度。1950年6月27日联邦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营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决定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工人自治,由职工选出的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来进行管理。1953年宪法性法律扩大了自治的内容,规定“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经济部门生产者的自治,市、县、区劳动人民的自治,构成全国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保证劳动人民在教育、文化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自治”。1963年宪法规定,公民的社会自治权不可侵犯。根据1974年宪法,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具有4种形式: (1) 联合劳动组织中的自治(生产领域中的自治)。(2) 自治利益共同体中的自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的自治)。(3) 地方共同体中的自治(本地消费、社会服务、公共福利、社会自卫等方面的自治)。(4) 社会政治共同体中的自治(劳动者在各级议会中的自治)。1974年宪法设立社会自治维护人作为依法保护劳动者自治权的独立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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