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英国团结禁止法 |
释义 | 反对工人团结的法律规范、1799年和1800年英国制定。当时英国正处在产业革命时期,但是,劳动者的团结仍受到限制。在这之前,劳动者的团结是以制定法和普通法加以限制,是以阻止劳动关系的发展为目的,即以否认“劳动自由”的原理,来禁止劳动团结。1799年和1800年的团结禁止法正与此相反,它是打着“劳动自由”原理的幌子来禁止劳动者的团结,即承认劳资关系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缔法的契约关系,但却把劳动者的团结,视为侵害“劳动自由”原理的有害物,进而否定了劳动者的团结权。1799年法律和1800年法律之间没有本质区别。1800年法律规定,不议劳动者以提高工资、缩短劳动时间,雇主的雇用、经营的自由等为目的一切合同和团结都是违法的,而且禁止劳动者罢工和为实现罢工的一切行为,甚至禁止向罢工者支付生活费,并规定违者受罚。这样,不议彻底禁止劳动者的团结,而且也禁止了雇主的团结。另外,还规定组织团结和罢工的行为要受普通法处罚。这些都充分显示出这些法律以“劳动自由”为基础的虚伪性。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和扩大,及劳动者的强烈反抗,于1824和1825年先后制定了废除团结禁止法和修改团结禁止法。两法规定劳动者的团结在不影响“劳动自由”的限度内,承认每个劳动者的自由集会。随后于1871年制定了工会法,将劳动者和团结由集体行为自由变为自主独立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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