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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英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制
释义

英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制

对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的体系。根据英国1974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0条规定,建立了安全卫生委员会和安全卫生执行局;第19条的规定设立了监察员。他们都在主管大臣领导下从事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工作。这就形成了由上而下完整的监察组织系统:国务大臣—委员会 — 执行局—监察员,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察体系:由安全卫生执行局直接领导的监察组织系统、中央政府有关各部直接领导的监察组织系统、地方当局领导的监察组织系统。国务大臣按法定条款组建委员会并委任委员会主席及成员,有权决定或更改委员会和执行局的职责和决议,有权制定各种条例等。因此,他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负有总的责任和具有最高权力。对各个监察组织的职能和权力范围,也都作了明确规定。如安全卫生委员会的一般职责有:大力支持和鼓励人们关心该法第一部分总目的的有关事项,并促其实现;提供从事研究、出版成果、训练的信息;为鼓励人们从事科学研究提供有关研究课题的信息;向有关政府部门及代表雇员和雇主的组织提供为实现法令的总目标的信息;向有权力制定条例的政府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条例的建议。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权力有:同政府有关部门或代表政府部门的机构达成协议,委托他们代表执行局行使职权;受大臣或政府部门委托,代表大臣或政府部门、地方当局行使职权;在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要求下,向他们提供(支付经费或不支付经费)与实现总目标有关的服务;有权在任何时候指示执行局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可以授权某人进入任何单位进行调查、询问、检查并赋予他有传唤证人的权力;委员会有进行调查和询问的权力。英国监察体制的特点是:中央和地方监察组织之间协调一致,步调和措施统一;设立10个监察组织,不仅照顾一般,也突出重点,照顺特殊;各个监察组织除了依靠法令对违法者进行指控、罚款或刑事判罪外,还特别强调向企业单位以提供技术咨询的方法,去改进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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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