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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释义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章(总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组织管理;附则),17条。主要内容:(1)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2)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生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均可报考,并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3)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企业招用工人,应当规定试用期。(4)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填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5)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暂行规定》是改革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改革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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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