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 |
释义 | 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行政违法行为或危急状态依法采取强迫手段予以预防、制止或消除危害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是:(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存在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危急状态。(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制止或消除危害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或状态。(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法院或其它第三者。(4)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分为:行政强制预防措施;行政强制制止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包括对人身实施的强制措施,对财物所实施的强制措施和对行为或状态实施的强制措施。(6)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包括治安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济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涉外事务及其它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前者如对人身实行直接的管束及对财物的强行控制和处置,后者如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机关决定的人采取代执行或执行罚的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违法后果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义务和职权,在实施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与实体规定,在必要的前提条件下作出强制行为。否则,会因此而侵犯公民或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争议或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预防和制止措施,如收容审查等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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