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继承succession of treaies被继承国所订的国际条约及其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对继承国的转属。条约的继承问题实质上是被继承国所订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条约继承主要是国家间条约的继承,但也包括国家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国际协定,也不限于书面协定。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国家间条约的继承为范围,对条约继承作了详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实践。《公约》第一部分对于条约继承的总则作了规定,其中有关于继承协定、继承、声明的规定继承国参加的条约等规定。按照这一《公约》,国家继承不影响条约划定的边界或条约规定的同边界制度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条约为了他国领土的利益、被继承国特定领土的利益、几个国家的利益或所有国家的利益而规定的关于使用或限制使用被继承国特定领土或他国任何领土的、并被看作是附属于该被继承国特定领土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第13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确认每一民族和每一国家对其自然财富与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国际法原则”。在第一部分之后,《公约》分部说明:“对领土一部分的继承”;“新独立国家”,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组成的新独立国家”;“国家的合并和分离”等方面的继承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