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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释义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1983年日内瓦第六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159号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决定批准加入。该公约共有3章17条,内容包括定义和范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政策原则,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的国家行动等。公约规定,本公约所称“残疾人”一词,系指因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从而在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的个人。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各类残疾人。公约规定,所有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实际情况和可能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此项政策应致力于保证为各类残疾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康复措施,以及增加残疾人在公开劳工市场中的就业机会。此项政策应基于残疾工人与一般工人机会平等的原则。尊重男女残疾工人的平等机会和待遇。为残疾工人获得与其他工人同等的有效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此项政策的实施,应与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还应与有代表性的残疾人或为残疾人服务的组织进行磋商。公约还规定,所有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其他办法,采取必要步骤使上述目标和原则生效。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有关服务并对之进行评价,以使残疾人能够获得、保持职业及提升;在可能和适当情况下,现有的为一般工人提供的有关服务应经必要调整后使用。所有会员国应采取措施促进在农村和边远社区建立及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服务,应致力于保证对康复顾问和负责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和就业的其他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使用。此外,公约对公约批准书的登记、公约的生效、通知、实施、解约、修正及文本效力等做了规定。该公约是在总结1955年职业康复(残疾人)建议书和1975年人力资源开发建议书基础上,为配合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而制定的。自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通过以来,对康复需要的认识,康复工作的范围和组织,及许多会员国在该建议书所涉及的问题上的法律和实际情况,都有了重大发展,尤其是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提出了“充分参与和平等”的主题,该公约充分考虑了这些发展,尤其考虑到保障城市和农村地区所有各类残疾人在就业与参与社会方面和平等机会和待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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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4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