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约主体 |
释义 | subject of treaty享有缔结条约能力的实体。主权国家是最主要的,也是最通常的条约当事方,即条约主体。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国家之外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是条约主体,例如,国际组织、即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有缔结条约的能力,往往在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内有明文规定。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组织间条约的公约》第6条规定:“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该组织的有关规则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条约主体,在或多或少的范围内有缔结条约的能力,如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罗马教廷,以及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有时,联邦内的邦、州等按照联邦宪法有一定的缔结条约的能力,从而可以成为条约主体。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1966年条约法草案第5条第2项曾经规定:“一个联邦各成员国可以具备缔结条约的能力,如果这种能力经该联邦宪法承认并且在它所规定的范围以内。”这条规定虽未经采纳,却反映了关于联邦成员国缔约能力的实际情况。在过去,建立保护关系的条约曾经规定被保护国有一定的缔结条约的能力。参见〔保护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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