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特别刑事法规。1931年1月31日公布,同年3月1日施行。共11条。国民党政府为巩固其政权,加强对人民革命活动的镇压,颁行此刑事特别法,打击范围、量刑之重都超过1928年颁行的刑法典。规定所谓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扰乱治安;私通外国图谋扰乱治安;勾结叛徒图谋扰乱治安;煽惑军人、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叛徒勾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对于受煽惑而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叛徒勾结者,以及受煽惑而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亦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其为叛徒而窝藏不报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所谓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为“叛徒”购买或运输军用品者,将政治上或军事上的秘密泄漏或传递给“叛徒”者,破坏交通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所谓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反对被国民党反动派阉割的三民主义,宣传共产主义学说都被认为是“危害民国”而予以惩处。该法还规定:犯本法所定各罪者,在戒严区域内,由该区域最高军事机关审判。在剿“匪”区域内,由县长及司法官2人,组织临时法庭审判,临时法庭设于县政府,以县长充任庭长。所谓“剿匪”区域,即指国民党对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进行围剿地区。对这些地域及所谓“戒严”地域,由军政长官直接行使审判权,以加强镇压。另,该法规定,1928年3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于本法施行之日废止。”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