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理大臣异议 |
释义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在撤销诉讼中,法院作出停止执行决定以前或以后,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对停止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应根据该异议不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或撤销已作出的停止执行的决定。日本行政诉讼实行不停止执行原则,停止执行是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和补充;总理大臣异议制则是对停止执行的例外和补充,是对停止执行判决的一种制约。由此看出,是否停止执行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内阁总理大臣手中。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异议时,必须为书面形式,并附有理由,表明原处分如果停止执行可能导致对公共福利的重大威协。法院对该异议没有实质审查权。总理大臣提出异议后,必须在下次常会上向国会报告,由国会来审查该异议的合宪性。由于内阁总理大臣异议制度可以左右法院是否决定停止执行,从而干涉了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因此,法学界对此有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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