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及法律常识 |
释义 | 我国实施宪法规定普及法制教育的重大措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下,普及法律常识是把民主和法制推向新的历史高度的重要部署,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86年9月)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使人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守法遵纪的良好习惯。”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发出通知和作出决议,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简称“一五”普法)从此,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民学习法律知识的自我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这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在总结“一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从1991年起进一步开展第二个为期五年的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简称“二五”普法)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以各级干部尤其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除各类大、中、小学和各级党校、团校、干部学校设置不同层次的法制课程外,对不同职业的公民,针对不同特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系统地上法制课;在农村中采取干部包干、中共党员包联系户、宣传员送法上门等方法组织农民学法;并配合多种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国范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在各级中共党委、政府领导下、从准备阶段、实施阶级到总结考核阶段有步骤地、分批分期地贯彻执行“一五”和“二五”普法规划。“二五”普法在“一五”期间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十法一条例”)的基础上,要求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分层次、有重点地选学各类有关的法律知识。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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