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厄瓜多尔1869年宪法 |
释义 | 1869年8月11日,由基多国民议会颁布。主要内容:立法权属于两院制议会,议会每2年开会一次,议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须是年满35岁、拥有4,000比索以上财产或500比索以上年收入、在厄瓜多尔出生的公民,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众议员仅须是年满25岁的公民,任期6年,每3年改选1/2。行政权属于总统、副总统和3名部长;总统须是年满35岁、拥有4,000比索以上财产或500比索以上年收入、在厄瓜多尔出生的公民,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并可连选连任一次,以后间隔6年方能再次竞选;总统对最高法院而不是对议会负责,总统有权任命省长。国务委员会由总统、部长、以及由总统任命的一名最高法院法官、一名审计法院法官、一名宗教界人士、一名业主组成;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议会任命,议会休会期间,由总统任命;如议会和总统就某一法律草案是否违宪发生分歧时,由最高法院裁决之;公民有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但必须尊重宗教、循守道德;公民有非武装结社的权利,但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公民只能是信仰天主教的人,这一规定在所有厄瓜多尔宪法中是独一无二的。对宪法的修改除须经议会通过外,还须由公民投票通过,这样总统就可以操纵公民投票以阻止对宪法的修改。这部宪法是在1869年保守党人加西亚·莫雷诺上台实行独裁统治之际通过的,因此它的许多规定都大大加强了总统的权力,故史称这部受加西亚·莫雷诺影响的宪法为“黑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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