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之诉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交纳基金单位),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按照规定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根据《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为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机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地方的,由各级政府进行分配,具体分配任务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中央各主管部门下达所属企业单位的征集任务。税务机关有权对交纳基金单位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交纳而拒不交纳的单位,税务机关有权填发扣款通知书,送当地开户银行扣交。交纳基金违反有关规定,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人、故意漏交少交的,税务机关除追补应交款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应交款数一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还有权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交纳基金单位对交纳基金同税务机关有异议时,应先如数交纳人库,交纳基金单位可在交款后15天内提出书面报告,由上级税务机关裁决。交纳基金单位对上级税务机关的裁决不服,或对其他有关基金征集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