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 |
释义 | 又称“国家赔偿责任”、“国家损害赔偿责任”。国家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为:(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2)有损害事实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赔偿。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但作为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早就有国家赔偿的实践和传统。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根据“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对损坏群众的东西要赔。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后,《民法通则》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国家赔偿的主要部分行政赔偿作了规定。目前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的范围,大致包括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和军事赔偿等,还包括国家因违法国际法义务,承担国际法律责任而给予被侵害国的赔偿。但具体规定极不一致。西方国家的国家赔偿理论经历了下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否定阶段,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第二阶段为相对肯定阶段,确认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但这只是工作人员的责任,至于国家,则享有“主权豁免权”。第三阶段为全面肯定阶段,确认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进一步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西方国家的赔偿理论主要有:(1)代位说,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其违法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但应由国家代为负责;(2)自己责任说,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和执行国家职务的,其所造成的损害,理应由国家承担责任。只有在工作人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时,国家才可向其追偿。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