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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印地安纳州宪法
释义

印地安纳州宪法

1870年由制宪会议制定,1851年由公民投票通过,同年11月1日生效,是该州历史上第二部宪法,至1983年底有34项修正案。主要内容:众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任期2年,参议院由5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两院均由选举产生。例会于每年11月开始举行,奇数年份必须在61个工作日之后或次年4月30日前结束,偶数年份必须在30个工作日之后、次年3月15日前结束。州长可以召集特别会议。州长是行政首脑。州长、副州长、州秘书长、审计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均由选举产生,州长、州秘书长、审计长、财政部长在连续12年以内任职不得超过8年。州长有权任免其他重要行政官员。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郡巡回法院、市法院组成。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由州长根据专门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任职两年之后由公民选举决定能否继续任职。其他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或6年。宪法修正案由议会两院两次以过半数通过才能提出,一次在议会选举前,一次在议会选举后。提出的修正案由公民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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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