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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平时报复制度的规章
释义

平时报复制度的规章Regulations on the Regime of Reprisals in Time of Peace

国际法研究院1934年10月19日通过的规章。《规章》申明:报复是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加害的不法行为而做出的旨在于迫使加害国遵守法律的违反通常国际法规则的强制措施。下列行为不属于报复:(1)不违反通常国际法规则的属于报应性质的强制措施;(2)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关于债务的一般法律原则所引起的措施;(3)国际机构认为正当的强制措施;(4)正当自卫。报复可分为武装报复和非武装报复。武装报复与禁止诉诸战争一样被禁止。非武装报复措施在下列情况下也亦应被禁止:(1)根据当事国之间的现行法律,不法行为是属于法官和仲裁人管辖权范围内的,而且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加以制止的;(2)正在通过和平解决的方法解决争端的;(3)通过和平解决的途径已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而且被告国正在善意执行判决的。一国实施报复措施时,应遵守如下规则:(1)事先通知不法行为的国家,促其立却停止此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报失;(2)报复行为必须与对方国家的不法行为相对称;(3)报复措施产生的效果必须尊重个人和第三国的权利;(4)禁止采取违反人道主义法和公众良心的报复措施;(5)不能以采取报复措施达到其他目的;(6)得到满意的效果后,必须立即停止报复行为。受合理报复的国家不得采取反报复措施。报复措施必须受到国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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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