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联合国大会于1975年12月9日通过的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宣言》由序言和13条组成,规定“残废人”一词的定义是指“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体或精神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和(或)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第1条)。《宣言》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并与其他同龄公民享有同样权利的重要原则,要求社会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加速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在制定经济和社会规划时,特别照顾到残疾人的特殊需要。联合国大会在通过《残疾人权利宣言》的决议中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保证以该宣言为共同基础和准绳来保障这些权利,“必须预防身体和精神的伤残,并帮助残疾人发展他们在各不同活动领域的能力,并尽可能使他们参加正常社会生活。”根据联合国大会第31/82号决议,联合国秘书长负责将为执行《宣言》中规定的权利与原则所采取的措施通知联合国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