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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纪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促成合同形成的报酬
释义

法律咨询:
    

2007年5月20日,原告郭(乙方及买受人)与局外人李(甲方及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以63万元的成交价出售给原告郭。同日,李、郭与被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转让中介合同,约定李、郭只委托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办理房屋转让手续,郭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了房屋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费和过户服务费1.7万元。同日,郭某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和过户服务费1.7万元。后来,由于李某单方面违约,将房子卖给了他人,郭某没有买到房子,,而房屋中介公司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回答:
    

因为原告郭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被告的中介服务已经完成,原告郭提出的终止委托转让中介合同的主张不成立。因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未向原告郭实际提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服务,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返还原告郭某房屋转让服务费125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如果双方对质量、价格或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他们可以通过协议予以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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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