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多少 |
释义 | 一、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多少 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行政赔偿时效 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为二年。规定如下: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法律网提醒您,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2.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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