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证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1943年3月31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公证事务的民事程序法律。1944年1月1日施行。经司法院参事处1930年略加修正北洋军阀政府《公证人法草案》、司法行政部1933年拟订《公证人法草案》,司法院拟具《公证暂行规则》,于1935年7月30日公布,指定南京地方法院辖区为施行区域,1936年4月1日起实施。《规则》改变上述《草案》设公证人及其自设事务所的立法例,由法院推事办理公证事务。分总则、公证书之作成、私证书之认证3章,共47条。条文大都译自《日本公证法》(1908年4月13日)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公证法》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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