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补充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选举法规,1947年11月13日公布,共6条。规定每一地区依行政区域组织的团体,全部不能办理选举时,可以在邻近区域或指定处所,依一定程序办理;每一地区或行政区域组织的团体,局部不能办理选举时,即在能办理的地区内,由该地区的主管选举机关,就不能办理部分依同样的程序办理。为国民党拼凑伪国大代表,伪立法院立法委员,召开“行宪国大”制造法律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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