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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释义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1912年8月10日由临时参议院议决通过,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公布施行,1923年4月30日修正,共23条。主要内容: (1) 民国议会由参议院、众议院两院构成。参议院由各省省议会选出之议员(每省10名)和蒙古(27名)、西藏(10名)、青海(3名)、中央学会(8名)、华侨(6名)组成。众议院以各地方选举之议员组成,每80万人选举议员1名,人口不满80万人的省亦得选出议员10名。(2)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众议员任期3年。两院议长、副议长由各院议员互选。任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3) 两院开会、闭会同时进行,会期为4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议事由两院分别进行,同一议案不得同时向两院提出。议院议定议案,以两院一致方能成立,一院否决之议案,不得于会期内再行提出。(4) 宪法未定以前,议会职权以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职权为准,但关于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许可逮捕议员、制定院内法规,两院各得自行。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议决。两院非有总议员半数以上出席不得开议。议事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5) 两院如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人数2/3以上之可决,分别弹劾之。如认为国务员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议员3/4以上出席,出席人数2/3以上之可决,分别弹劾之。(6) 两院会议公开,但经国务员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可开秘密会议。(7) 临时大总统对于两院议决事件如不同意,可于咨达后10日内,声明理由,交院复议,如两院到会议员2/3以上仍执前议,临时大总统须公布施行。(8) 议员在院内的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议员。(9) 起草宪法由两院于议员内选出同数之委员进行,议定宪法由两院联合进行,联合时以参议院议长为议长,众议院议长为副议长,正副议长均有事故时,以两院副议长临时代理,非两院有总议员3/5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出席议员2/3以上同意,不得议决,但关于议宪程序,以两院议员总数过半数之出席开议,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议决。根据此组织法,1913年4月中华民国正式成立了第一届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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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