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释义 | Berne Conventionon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在伯尔尼签订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公约,经1908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和1977年修改。《公约》由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对所有国家开放。《公约》有三项基本原则、一系列关于授予最低保护的规定以及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一些特殊条款。三项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或同化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保护独立原则。作品及其权利享有的最低保护标准如下:受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学、科学艺术领域的所有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和形式如何。作者下列授权的专有权必须被承认:翻译权、演出权、任何形式的复制权、动画制作权、改编权。《公约》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是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至作者去世以后50年为止。对于联合国大会所承认的发展中国家,在翻译权和复制权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偏离最低保护标准。1971年《巴黎议定书》的附录中包括了相应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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