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破产法施行法》 |
释义 | 贯彻实施国民党政府《破产法》的法规。国民党政府1935年7月18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全文6条。规定《破产法》施行前不能清偿债务的案件,已由法院或商会开始处理的,除已进行部分不失其效力外,依该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终结;已经处理完结的,不适用该法第149条的规定;受破产宣告的,可依法申请复权。规定依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拘押,除《破产法》已有规定外,准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外,自《破产法》施行之日起,《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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