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约arbitration treaty国家为了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而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仲裁条约可以是为了解决现在已存在的争端而临时缔结的,也可以是为了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争端而事先订立的。缔结仲裁条约的目的是表明争端各方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并同意承担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仲裁条约可以为了解决特殊类型的争端而订立的专门性条约,也可以是规定把缔约国之间的任何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般性或永久性仲裁条约。仲裁条约应规定何种争端交付仲裁、争端的主要问题、仲裁庭组成的方法、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庭适用的法律、当事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规定以及仲裁庭作出有关本身工作程序规则的权利,等等。双边仲裁条约一般均不得保留,多边仲裁条约(一般性或永久性的)则大多数允许作出保留。保留往往是将涉及国家重要利益、独立、荣誉和第三国利益的争端除外,或者对国内管辖事项、过去的争端、领土和政治利益的争端予以保留,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