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因工残废救济费 |
释义 | 企业职工在非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以后依照劳动保险法规所享受的待遇。属社会保险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第1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金,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50%,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40%,至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改为“退职生活费”,待遇标准有所调整。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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