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条款可分离说 |
释义 | theory of separability of the arbitration clause主张仲裁条款虽包含在主契约之中,作为主契约的一部分,但在法律上可以把仲裁条款与主契约分离的学说。仲裁条款可以与主契约分离,因而主契约成立或无效时,仲裁条款并不因而也不成立或无效,并且主契约的准据法与仲裁条款的准据法也可以不同。许多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有这样的规定。除1966年《关于规定统一仲裁法的欧洲公约》外,1975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模范法》都肯定了这个学说。至于肯定这个学说的理由主要是,当事人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可以订明把该仲裁条款的成立和有效从属于各主契约的成立和有效。所以这个学说不过主张一个可以推翻的推定,推定当事人在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同意把该仲裁条款作为独立于主契约之外的一个约定。所以,肯定这个学说当事人并无损害,但是对仲裁的有效率地进行却有很大的利益,因为否则当事人在订立仲裁条款后,可以滥用其权利,主张主契约未成立或无效,以反对仲裁的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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