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比较听证
释义

比较听证

针对独占性的利益有二个以上的申请人,或一名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会排斥他人的法定权益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将各方当事人传唤至同一地方进行同一听证,听取当事人相互间的辩论意见,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决。在著名的阿什巴克尔无线广播公司诉联邦通讯委员会案中确立,即通称的“阿什巴克尔”(Ashbacker)原则。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正式听证而颁发许可证,但在驳回许可证申请之前,应当举行正式听证。该案中的两个申清足相互排斥的,因为,如果双方部得到了许可,双力会互相产生电子干扰,使大多数观众无法收听任何一家的节目。联邦通讯委员会面临这种法律和案情的两难处境,未经听证将许可证颁发给第一个申请人,然后对另一个申请人举行听证会。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第二个广播公司的“全面听证”的法定权利,因为对第一个申请者的优先授予使得第二个申请者的听证权名存实亡了。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要求联邦通讯委员会合并审理这两个相互排斥的申请,举行一个单独的“比较听证”(cornparotive hearing),这样每一个申请者都有一个机会证明它最适合于满足公共利益。它还适用于飞行路线管理、煤气管道证明、机动车辆运输路的确定等案件。实质是单方听证的合并。但是,有关阿什巴克尔原则的适用存在着不少困难和争议。因为,被授予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章并据此以简易裁决或类似的程序上的措施驳回明显不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而这样做又可能使法院认为侵犯申请人“全面听证”的权利。另外,最高法院确立的比较听证并没有得到国会的认可,因而,在国会没有强烈地表示保护当事人听证权的地方。或谨慎地表示对行政机关制定实质性规章权的信任时,阿什巴克尔原则并不适用。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