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与活动方面的法规。1950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五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3日发布。共9条。主要内容:(1)区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同)和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即为区的行使政权的机关。(2)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区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长、副区长及委员若干人,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命组成。任期1年。(3)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议、命令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市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兴革意见等。(4)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可设秘书室及民政、文教、卫生、建设、工商、劳动等科和股。区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内设民政干事1至3人。(5)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1次,区人民政府行政会议每周举行1次。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由于情况变化,本通则已自行失效。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