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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印度领土通过权案
释义

印度领土通过权案Rights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

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在印度领土内有为葡萄牙管辖的西海岸达曼和达得拉及纳加尔—阿维利两块飞地。葡萄牙一向是可以通过印度领土进入这些地区的。1954年,葡萄牙在达得拉和纳加尔—阿维利的当局被印度民族主义者推翻了,葡萄牙要求从达曼派官兵到这两块飞地,但为印度所拒绝。葡印由此发生争端。印度本来是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葡萄牙于1955年12月19日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并于同年12月22日把上述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承认其通过印度领土的权利并请法院声明印度已妨碍其权利的行使而必须不再妨碍其行使。印度对国际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6点初步反对主张:(1)葡萄牙在声明中提出的保留允许它在任何时候把各种争端排除在法院的管辖之外,因而是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的;(2)葡萄牙的诉讼请求书是在其接受法院强制管辖声明的副本送达其他当事国之前提出的,因而违反了印度所享有的平等、相互和对等的权利;(3)事前并无外交谈判,因而不存在法律争端;(4)在葡萄牙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与提出请求书之间只有三天,印度无从行使其权利;(5)根据国际法,以上问题纯属印度国内管辖事项;(6)印度接受法院管辖的声明,仅适用于1930年2月5日以后发生的争端,而本争端是较早的时候发生的。国际法院在1957年11月26日的判决中判称:(1)葡萄牙在声明中的保留不违背法院规约的规定;(2)葡萄牙在提出声明后三天提出请求书并不违背法院规约;(3)它也没有剥夺印度行使对等权因而构成滥用任择条款的行为;(4)在本争议中外交谈判已足以表明向法院提交的是法律问题。法院驳回了前4点反对主张而把后2点结合在对案情实质的审理中处理。国际法院在1960年4月12日对案情实质的判决中,判称:(1)双方在诉讼中均以国际法为论据,印度认为纯属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能成立;(2)本争端与两飞地的形势是在1930年2月5日以后发生的,因此印度为第6点反对主张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葡萄牙对这些土地的权利已在事实上为英国和后来为印度所承认,进出飞地的惯例已在有关国家之间形成。因此,葡萄牙的私人、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在1954年有权通过在其飞地之间的印度领土;(4)葡萄牙的武装部队、武装警察和军火弹药在1954年却没有这种通过权; (5)在由于1954年7.8月间的事件造成紧张局势的地方,印度拒绝通过其领土,这是其管理规章和控制权力范围内的事情,没有违背它给予葡萄牙的私人、文职官员和货物通过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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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7: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