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彝商朝的刑法。《尚书·康诰》载,周公发布诰文,令封去殷地要严肃执行殷朝的法律:“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明确告诉他周王朝关于殷地的刑罚原则就是按照商朝的刑法,凡是应该惩罚的就一定要惩罚,应该杀的就坚决杀掉,不得依凭个人的感情好恶滥用刑罚。殷朝刑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严惩贼盗。“寇攘奸究,杀越人于货,𢽹不畏死,罔弗憝。”凡杀人抢夺财物,罪大恶极的强盗,应坚决杀掉;(2)惩不孝不友。“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凡是罪行严重,对父母不孝,对兄弟亲朋不友爱者,决不宽赦;(3)惩不遵大法。“不率大戛。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厥君。”对不遵循国家的大法,另搞一套,欺骗民众,树立个人的声誉,煽动民众仇恨君主,就应当迅速地根据这些罪恶,把他杀死。(4)惩作威作福。“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人。”即使诸侯国君,若他们在那里作威作福,完全违背国王的命令,对他们也决不能手软仁慈。殷商刑法的理论基础是神权天罚,代天行罚,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原始习惯法的若干成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