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印度尼西亚独立后共颁布过3部宪法。1945年8月17日宣布独立后颁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又称“1945年宪法”; 1945年底印尼同荷兰签订圆桌会议协定之后颁布“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宪法”;1950年8月15日取消联邦制成立统一共和国时颁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临时宪法”。1959年7月5日,苏加诺重新颁布“1945年宪法”,共16章37条。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是共和体制的单一国家,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潘查希拉”,即信仰神道、人道主义、民族主义、民生和社会公正,为建国五原则,是立国基础;经济以合作化方式组织,有关国家命脉和大多数人生计的生产部门一律归国家经营;土地、水流及矿藏均为国家所有;贫苦无依靠的人和儿童由国家抚养;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国会是国家主要立法机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直接领导内阁,任免各部部长,有权单独颁布政令和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法令,对外宣战、媾和或缔约;总统由副总统1人协助行使其职权;总统与副总统由人民协商会议以多数票选出,任期5年;如总统在任期内逝世、停职或不能履行职务,则由副总统代理;公民不论在法律上或在政府中都有同等地位,并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和政府法令;每个公民有谋生和受教育的权利,有结社、集会、言论与出版自由,有信仰各自宗教的自由以及根据宗教和信仰举行其宗教仪式的自由,有参加保卫国家事业的权利和义务;修改宪法至少要有人民协商会议2/3的成员出席会议,并经2/3的出席会议者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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