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印度法 |
释义 | Law of India印度自古以来实行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属人法和属地法两部分。沦为英国殖民地以前,印度社会基本上只有各种相互独立的属人法,极少有属地法;沦为英国殖民地以后,属地法数量大增,和属人法相辅相存。印度历史上主要的属人法有三种;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最古老的属人法即形成于公元前七世纪的婆罗门教法,它所确立的种姓制度成为传统印度教法律的核心内容,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变化甚微。继之而起的是佛教法,在公元前三世纪成为印度占统治地位的属人法。因为佛教本身与婆罗门教有密切联系,加上当时统治者采取宗教宽言政策,所以佛教法并不排斥婆罗门教法,两者能够并行不悖地在各自的领域内实施。公元4世纪前后佛教法开始衰败。公元七、八世纪后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精华于一身的印度教法占居统治地位,并逐渐形成了米塔克沙拉和达亚巴加两大印度教法学派。十三世纪以后,穆斯林征服了印度北部,并逐渐征服了整个印度半岛,穆斯林属人法开始占居统治地位。这一时期虽然印度教法仍是调解印度教徒之间纠纷的主要依据,但若发生重大的刑事案件,则须依统治者的敕令处理。十七世纪后,英国人在印度建立了殖民政权,使各种属人法处于同等地位。但是,此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成员的成份也开始复杂起来,属人法本身已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出现了大量属地法。殖民地时期的属地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主要代表就是一大批“盎格鲁—印度法典”,其中包括1859年《印度民事诉讼法典》、1860年《印度刑法典》和《印度刑事诉讼法典》等重要法典。此外,英国国会为英属印度通过的大量宪法性文件,亦为这一时期属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47年,印度获得了独立,开始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编纂属地法。1950年1月,《印度共和国宪法生效》,规定印度后联邦制共和国,联邦议会和各邦议会都具有相应的立法权,但确认殖民地时期颁布的所有属地法继续有效,直至该法被废止、修订。从整体上看,近代和现代的印度法属于普通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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