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院组织 |
释义 | 根据1945年宪法规定,由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行政法院组成。普通法院分三级,各对所辖内的民事、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地方法院是初审法院。规定由3名法官会同审理,实际往往只有1名法官审判。高等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对高等法院判定的事实不能再行上诉。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裁判庭。法官由首席法官和司法部长推荐,经国会提名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审理就法律观点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并对所有下级法院的审判及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实行监督。裁决有关法院之间在管辖范围和权力方面的争议。宗教法院与地方法院并列,对伊斯兰教徒的当事人,在涉及伊斯兰教义和教规范围内的争议有管辖权。法官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长从熟悉伊斯兰法的人们中指派。宗教法院及工作人员受该部长的监督。在梭罗和中爪哇设有伊斯兰高等法院,受理不服该地区各宗教法院判决的上诉案。执行宗教法院的判决须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由地方法院签发执行许可令。军事法院审理以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法院由精通法律的军官主持,由3名法官组成的专门小组宣布判决。此外,在危急时期,国家得根据特殊需要成立特别军事法庭。行政法院,负责解决有关行政性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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