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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判司署
释义

裁判司署Magistrates Court

香港的治安法庭。分别设于本岛区、铜锣湾、西区、北九龙、南九龙、观塘、新蒲岗、基湾和粉岭。裁判司署的法官是裁判司,由香港总督委任。聘请320名了解香港风俗习惯、传统和民情并懂得中、英文的人任审裁顾问,协助裁判司工作。当局委任5位谙熟粤语的人为特聘裁判司,专门处理有关日常违章案件。特聘裁判司的权力不包括判处监禁。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般始于裁判司署。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由1名裁判司审判。没有陪审。警署的警官代行检察官的起诉任务。除裁判司认为涉及淫秽或与黑社会有关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外,审判一律公开进行。裁判司署对一种罪名,最高可判处监禁2年或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的,判处监禁刑期总计不得超过3年。对较严重的案件,裁判司有初审权,但非正式开庭,只是听取证人的证词和被告人口供,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罪证充分的,可将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审理。谋杀、误杀或强奸等极严重的案件,经裁判司初审后,移送最高法院原讼庭审理。1984年刑事程序法例施行后,被告人可以选择转最高法院原讼庭,无须经过初审。在民事方面,裁判司署只限于下令强制执行民事债务,以及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和《分居及赡养令条例》下达关于某些家庭纠纷方面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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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