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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释义

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宪法关于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含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一切民事(含经济)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审判,任何外国都不得干涉。这是我国国家主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企业及组织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诉讼,必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才可免除我国人民法院的民事管辖。(2)审判权是统一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只能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按照各自的分工权限统一行使,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审判民事案件。(3)必须遵循国家统一的程序法办案。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必须遵循国家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否则,人民法院本身就违法。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人民法院的裁判。(4)必须依照国家统一的实体法裁判。任何国家机关的决议、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凡与国家统一的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人民法院都不得作为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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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