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法律关系 |
释义 | 由民法所确认的在法律上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表现。它是一种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比其他法律关系对生产关系的反映和作用更为直接。但民事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特殊意志性的平等社会关系。首先,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其次,必须体现主体双方的意志,任何一方都应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2)当事人之间是平等、有偿的社会关系,并以此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具有对等的性质。(3)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以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家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参加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两者互为依存,相互联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民事法律关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直接有财产或经济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根据主体、内容和客体的不同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的法律关系;(3)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约束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大小而划分的,可分为绝对的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4)根据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可分为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务法律关系;(5)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可分为主法律关系与从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民事权利分类,实际上是义务分类。民事权利有下列分类:(1)依民法调整对象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2)依权利相互关系划分为:主权利、从权利。(3)根据民事权利性质划分为: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商标专用权、生命权、婚姻自主痊、债权、著作权、专利权、肖象权、名誉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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