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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末民事诉讼的上告程序
释义

清末民事诉讼的上告程序

清末民事诉讼律有关上诉程序的一种。当事人对于第二审审判衙门的未确定判决以该判决违背法律为理由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第三审审判衙门再行审判的诉讼程序。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第二审判决做出后,若当事人认为该判决违背法律可再次提起上诉。这种上诉被称为“上告”。“上告非以第二审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者,不得为之”,而违背法令系指“不适用法律之裁判或适用不当之裁判”。第三审实际上只进行法律审而不进行事实审。第一审诉讼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于第三审。经第三审审判衙门的审理,认为上告无理由者,以判决驳回上告;认为上告有理由者,应以有理由部分为限废弃第二审判决,并以判决形式将该案发回第二审审判衙门重审,第二审审判衙门应以第三审审判衙门对法律上的判断为重新判决的基础。第三审审判衙门亦可撤销第二审的不当判决自行改判。对于当事人出于妨碍诉讼终结的目的而提起的上告,第三审审判衙门除驳回当事人的上告外,可做出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以杜绝当事人滥用上告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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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1:34